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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块坠落伤人 责任谁负?

1999-05-01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编辑同志:

自去年9月份起,我11岁的儿子上学、放学途经的一条马路边,就一直有一幢10层大楼在施工。今年1月22日下午,儿子放学回家途中,正好刮起大风,被从该施工大楼顶上刮下来的一个小木块砸伤左眼睛,花去治疗费4000余元不说,还留有后遗症。当我请求该施工单位赔偿损失时,对方却以木块是被大风刮飞掉下的,自己并无过错为由,拒绝赔偿。请问,我是否有权获得赔偿?

读者济淮济淮同志:

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,该大楼施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你有权获得赔偿。首先,对本案的处理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。《民法通则》第123条规定:“从事高空、高压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、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对本案而言,施工单位进行大楼施工,是一种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,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害,当然适用该条文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,即在该施工单位在无法证明伤害是由你儿子自己故意造成的情况下,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而不能以木块是被大风刮下致人损害、自己并无过错为由,拒绝承担民事责任。

其次,对证据的提供本案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》〈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74条规定,在“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”中,“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,被告否认的,由被告负责举证”。据此,即使该大楼的施工单位对你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侵权事实有异议,也无需你举证,而应当由该施工单位举出证据证明。

由上可见,你完全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。若遭到拒绝,你有权向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(你儿子为原告,你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)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
安徽省司法学校律师潘家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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